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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二者有什么区别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31日 来源: 广州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http://www.zqjzsjls.com/

  宋律师,广州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二者有什么区别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概念的改变。合同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那么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二者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由为大家详细介绍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区别。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就跟一起来了解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解


  、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在全面借鉴国内外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对合同义务进行扩张,将后合同义务作为合同履行的义务群之一,从而成为我国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由于后合同义务在我国原合同法律以及《民法通则》中均未加以提及,民法学界对其理论研究较为不足,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后合同义务理论并正确地加以运用也认识不一,基于此,本文试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对后合同义务理论作一浅要研究。


  二、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区别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二者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

  随附义务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通知、协助等义务。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过错没有履行相应的随附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其损失。那么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有些什么呢为您详细介绍。



  一、违反附随义务的性质


  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这是基于对给付利益的侵害而应承担之违约。可是当被侵害人的固有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当事人可否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呢我认为可以请求当事人承担侵权。侵权是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犯他人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行为者,理应承担侵权之。


  二、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损失由何人承担的原则。单单归责原则本身并不能决定成立有无,它只是为的成立寻找根据和理由。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指以当事人主观存在过错为根据的原则。过错推定指在某些行为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有过错,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无过错原则指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某种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


  我国合同法总论采用了无过错原则,而在合同法分论中却规定了不少的过错。合同法中规定了附随义务,却没有规定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依类推,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合同法总论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合同分论中的诸多过错,又让人对此项推定产生怀疑。


  2、构成要件


  违反附随义务的构成要件是指违反附随义务所要承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两种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一为违反给付义务同时也违反了附随义务;一为仅违反附随义务。对于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求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即可,不再以附随义务来单独主张。因此本部分所言构成要件是指单独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


  三、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


  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1、赔偿损失


  违反附随义务最主要的救济方式是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赔偿受损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通常情况下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违反附随义务侵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赔偿损失当属最理想的救济方法。赔偿的范围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救济而产生的费用。对当事人固有利益侵害者还可能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2、解除合同


  违反附随义务第二种救济方式是解除合同。林诚二先生认为台湾地区民法第254条及256条规定,债务人有给付延迟或给付不能时,债权人得解除契约,并未区分何种债务不履行得为解除或不解除契约。并认为非为给付不能达到契约之目的时方可解除[8]。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通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该项附随义务的违反使得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对当事人不再有意义,当事人就可以此为据,解除合同关系。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的相关内容。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后,是否可以解除,首先要依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应根据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及缔约时的情势,对当事人的合理意思作客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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